据说“廉洁的官员很难拆散家庭事务”,
著名的城市绅士也报道了很多
异国情调的家庭财产纠纷,
今天,我将告诉你另一个案例。
父母离婚后,母亲再婚了。
女儿几乎总是和亲生父亲住在一起,直到她成年。
继父和母亲没有孩子。
自从我继父离开了房子,
苏州的一对母女提起了继承诉讼。
继父离开房屋拆迁,母女向法院告状
王女士于1991年初与蔡先生结婚,并生下女儿蔡晓。女儿两岁时,夫妇俩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同意女儿由王女士抚养至1994年2月底。自1994年3月以来,他一直由父亲抚养长大。
资料来源:东方集成电路
王女士和方先生独自抚养女儿时,于1993年10月登记结婚。四个月后,肖伟和她的生父住在一起,直到她成年。然而,王女士和方先生婚后没有孩子。
从2000年到2003年,方先生的家人因征地拆迁获得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地产。拆迁登记表中的拆迁安置人员为王女士、方先生及其父亲老方,房屋所有人登记为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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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方舟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然而,他的父亲老方于2000年去世,他母亲的名字不详,这也是老方去世之前的事。配偶是王女士,没有孩子和其他兄弟姐妹。
至于方舟子留下的房产份额,继女蔡晓认为她也有继承权。王女士不同意,随后发生了争执。王女士向法院起诉她的女儿,要求所有财产份额由她继承。被告蔡晓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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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有权继承继父留下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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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一继承纠纷进行了裁决。
法院认为,
上述案件涉及的房屋是死者方先生的一个家庭,因征地拆迁被政府重新安置。该房地产由方先生、王女士和老方共同所有。如死者方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其在上述拆迁房屋中的份额由王女士继承,王女士是目前认定的第一顺序唯一合法继承人。
关于被告蔡晓和方先生是否在继父和继女之间形成抚养和教育关系的问题。据法官称,从王女士和方先生登记结婚的日期来看,蔡晓和方先生只同居了四个半月。由于蔡晓处于哺乳期,与方先生一起生活的时间很短,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方先生在此期间照顾了被告,因此不足以确定双方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关系。
另一方面,被告蔡晓成年后没有履行另一方丈夫的赡养义务。因此,不能承认蔡晓与方先生已经形成了赡养与教育的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不能适用中国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蔡晓不应被确认为被继承人方先生的第一继承人,也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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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培养关系
如何识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遵循以下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孩子、父母。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继承,二级继承人不得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应继承。
该法提到的儿童包括婚生儿童、非婚生儿童、领养儿童和有监护权关系的继子女。
该法中提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与其抚养有关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同一个父亲或母亲的兄弟姐妹、寄养兄弟姐妹和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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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为了确定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寄养教育关系,应当对继子女再婚时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他们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中的照顾和抚养以及家庭身份融合的程度作出全面的判断。
仅仅在一起生活4个月仍然是一个遥远的童年。继父死后,他也想把房子分开。即使它不涉及法律范畴,理智地对待这种情况也是不恰当的。你的朋友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资料来源:江苏法院网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通讯员杨晓军
著名城市君主身份证:mc-7717
那些认为这个女儿不应该继承遗产的人,楚